首页 小说推荐 实时讯息 百科知识 范文大全 经典语录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22 16:20:00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二十一条,分为八章,主要确定了如下内容:

  1. 知识产权创造方面,明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自主创新,以高质量为导向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第四条),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主动服务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获权需求(第五条)。
  2.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明确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第六条),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第七条),拓展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第八条)以及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控能力。
  3. 知识产权运用方面,明确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采取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策略,采取自行实施、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第十二条),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探索建立专利池、专利开源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新模式,充分利用开放许可方式实施专利,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第十三条)以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综合发挥专利、商标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组合效应,加快打造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第十四条)。
  4.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方面,明确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优势,精准服务民营经济组织(第十五条),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一网通办便捷服务,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数据开放共享(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环境,切实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自主创新,以高质量为导向开展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五条 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创新专利商标多元化审查模式,主动服务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获权需求。

  1. 三.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 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格处置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条 拓展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接行政、司法、仲裁等保护渠道。

第九条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出口产品知识产权合规自检工作,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优化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开展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十条 加强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变化等重点信息跟踪了解,收集并及时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和信息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方在贸易往来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布局设立知识产权工作联系点。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1. 四.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采取符合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策略,采取自行实施、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探索建立专利池、专利开源等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新模式,充分利用开放许可方式实施专利,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益。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投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综合发挥专利、商标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组合效应,加快打造一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优势,精准服务民营经济组织,挖掘公共服务需求并开展供需对接,积极探索便利化服务举措,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查询、检索分析、业务办理等一网通办便捷服务;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数据开放共享,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科技研发、成果保护和运用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数据的利用,并参与数字化、智能化服务的开发建设,助力民营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第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大力宣传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企业运用知识产权锐意创新、诚信经营的典型案例和做法,倡导创新文化,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评价激励机制,加大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培养和培训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