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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安检新规,9日起施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8 12:03:00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公布《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今年5月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全封闭形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APM)等。

对孕妇等特殊群体可采取

更灵活更人性化的方法安检

《规定》提出,对孕妇、身高1.3米以下着校服并持有学生优惠地铁票的学生、行动不便人士等特殊群体进行安检时,可视情采取手探检测与直观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安检;以上人员随身携带箱包进站的,应主动协助将箱包过机安检。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安检设备检查的,可采取手探检测等方式进行安检。

此外,《规定》还明确,因客流高峰、恶劣天气及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安检区域发生大客流拥堵时,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客流疏导,并视情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措施。

对经过安检门报警的乘客

应重点复查报警部位

其中,《规定》对安检工作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安检工作按照“引导—检查—定性—处置”的程序,使用通道式安检机、通过式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器、液体探测仪、炸药探测器等安检设备,按照“全面安检、人物同检、逢疑严检”的原则对进入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针对常规安检操作流程,《规定》明确,引导受检人员通过安检门,并将行李或包裹放入通道式安检机接受安检。发现疑似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以及无法判断性质的可疑物品时,请受检人员配合对包裹或人身进行复查;复查时,可使用爆炸品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等安检装备确定可疑物性质;对经过安检门报警的乘客,应重点复查报警部位。

复查后初步认定可疑物品属于违禁品的,对物品进行控制,确保人、物分离,并立即将信息上报站方和民警,根据现场情况,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复查后初步认定可疑物品属于限制携带物品的,应按规定劝导乘客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携带该物品离站。

在规范安检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方面,《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组织管理安检的主体责任,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安检工作。《规定》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落实对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并明确社会公众承担配合安检的行为自律责任。

随着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安全检查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第一道安全防线”,被赋予了更高的工作要求,迫切需要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现有体制机制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相关单位的职责、功能和定位,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开展。

据介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经过近10年的实践,总结提炼了大量新的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对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相关主体责任、义务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管理关系和管理经验,需要将这些经验和措施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固化并形成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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