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8日21时16分,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一交通执勤大队民警在学院路与天宝路交叉口执勤时,查获裴某民饮酒后驾驶豫KD6***38小型轿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达55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裴某民被依法处以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许昌交警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应成为每个人自觉遵守的行为习惯与准则。值得注意的是,二轮、三轮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范畴,酒后驾驶此类车辆也将受到相应法律惩处。切勿心存侥幸,为一时之便而触碰法律红线,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
编辑/郭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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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许昌交警